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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百科名片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
目录
简介颁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相关解读各方反响简介颁布背景和目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相关解读各方反响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颁布背景和目的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与此同时,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目前,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目的:
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开发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运作,保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
编辑本段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