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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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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违约责任
第一篇: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条款、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1、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3种条款是有效的: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合同无效违约条款问题
4、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之有关事项
5、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退货换货,修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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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可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但要求损失与违约方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那么如何确定可得利益范围呢?首先应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是确定因违约而致守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此两者的差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赔偿可得利益的极限是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获得的利益。
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法学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提炼出如下规则:
第一,合同法并未规定赔偿受害人因从事一项不成功的交易所受损失;
第二,损害赔偿不包括非违约方(守约方)把支付的不合理开支,不合理标准依交易惯例;
第三,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损失必须是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要赔偿利润损失,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利润是存在的或会发生的。尤其是这些利润中要扣除必要开支。
第四,损害赔偿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果因资金问题而致工程停工,减少了材料费、劳务费支出。这些因违约而减少的费用必须从赔偿额中扣除。
第五,损害赔偿应扣除本来应可以避免扩大的损失,但对于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则应予以赔偿,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如安排一项替代性购买的开支。
第六,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到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不能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解除委托合同损失赔偿的归责原则
解除委托合同,虽是法律所允许,但仍涉及损失赔偿问题,此类损失赔偿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依笔者之见,应有以下原则:
①一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即损失客观存在或不可避免。②解除委托合同是对方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