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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课件第十讲 土地督察[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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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课件第十讲 土地督察[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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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课件第十讲 土地督察[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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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讲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
掌握:土地监察的主体、措施
土地督察的对象及核心业务
熟悉:土地监察的种类、方法与权限
问题: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的异同?
一、土地监察概述
(一)概念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一、土地监察概述
(二)作用
1、实现土地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途径
2、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实施的重要手段
3、提高公民和法人法律意识的有效手段
一、土地监察概述
(三)种类
1、以监督对象划分
一般监察和特定监察
2、以监督对象行为发生的顺序划分
事前监察、事中监察、事后监察
3、以监督目的划分
守法监察、执法监察
4、以监督主体是否单独行使监督
单独监察、联合监察
二、土地监察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一)主体
土地监察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来说,是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土地监察的主体、权限和程序
(三)程序
1、表明身份
2、进入现场
3、进行检查
4、说明理由
5、告知权利
三、土地监察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6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管理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土地监察的措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3)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4)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5)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务。
四、土地督察的内涵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在宏观经济背景与土地利用管理形势的要求下,顺势而为应时而生的创新做法。依存于土地的垂直管理体制,直面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中的土地利用与管理矛盾和问题,国家土地督察工作以保耕地红线、保障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促进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完善为职责目标,形成了以例行督察、审核督察、专项督察和调查研究等督察形式为主体的核心业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