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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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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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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民政厅行政执法职权分解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法定
职权
执法机构
岗位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1
成立社会团体的筹备许可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八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3、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4、告知程序。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3、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告知程序。经审查同意登记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成立登记流程图、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类别
序号
法定
职权
执法机构
岗位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3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3、办理时限。对全省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和章程修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4、告知程序。经审查同意设立的,应当发给登记证书。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变更登记流程图)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许可审查。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3、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及章程核准或者不予变更登记及不予核准章程的决定。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4、《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类别
序号
法定
职权
执法机构
岗位
执法要求和流程
执法责任
4、告知程序。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二、执法流程(见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成立登记流程图、变更登记流程图、注销登记流程图)

 

 

 

5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间组织
管理局
一、执法要求:
1、受理。受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