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阿克苏地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廉租住房的;
4、      离休、退休的;
5、      出境定居的;
6、      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      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
8、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以上未重新就业的;
10、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1、    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办理场所:阿克苏城区内单位在阿克苏市南大街信诚大厦B座3楼地(市)直管理部办理;各县单位在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原件(留复印件一份)。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  职工凭证明材料领取:
1、《阿克苏地区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二、职工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1)、购买本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2)、购买异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无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提交购房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房产公司的购房账号证明原件、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二)、购房改房的提交:房改部门审定的房价计算表原件、复印件(房价计算表审定日期一年内办理,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三)、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交:单位集资房协议或单位分房证明(集资房协议或证明应注明职工购房详细地址、总房价、已交房款金额、房屋面积、具体栋号单元号房间号等信息)、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首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前期需提供: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证原件、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支取公积金按照房改部门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审核意见(名单)日期,在四年内办理,超过四年期限不予受理);
(四)购买二手房的提交:交易后买房人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复印件(交易后买房人房产证***日期二年内办理,房产证***日期超过二年期限不予受理);
(五)自建住房的提交:《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土地证》原件、复印件《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资料》***日期一年内办理,***日期超过一年期限不予受理);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维修自住住房申请、维修项目预算、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表》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八)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交:《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银行住房贷款余额表》(余额表应注明借款人姓名、还款期次、每月应还款额、贷款余额)、《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职工每年可一次或分次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额,夫妻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本年应归还贷款本息额。);
(九)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交:职工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的租住协议(职工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廉租房房租租金)。
 (十)离、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十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院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合法继承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十二)出境定居的提交: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三)调离本地区户口迁出的提交:正式调动手续或户籍管理部门户口迁出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交:《伤残职工登记表》、《劳动鉴定审批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复印件;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三个月未重新就业的提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职工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原件;
(十六)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复印件;
(十七)职工因患特殊慢性疾病(符合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十三种特殊慢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交: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职工到社保部门报销后的医疗费用支出证明原件、复印件(患病职工到社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