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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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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1、公司内用火管理的范围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
(2)喷灯、火炉、液化气、电炉。
(3)烧烤偎管、熬沥青、炒砂子或锤击(产生火花)物件。
(4)明火(或产生火花)作业,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5)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
(6)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拖拉机)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7)在防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气设备
2、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为一级用火。
A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B各类易燃可燃储存区、有毒介质区、油库;
C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D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十五米以内的区域);
E危险化学品仓库;
F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及管沟。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用火。
A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检测)合格的化工、农药及其它危险品的生产及仓储装置;
B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检测)合格者;
C公司系统管网区;
D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E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F在罐区内新建罐施工用火。
(3)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3、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负责人会同维修部门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向公司专职安环员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证,报送公司安环分管负责人审核。公司专职安环员通过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动火作业证准许动火。
(2)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负责人制定防火措施,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证,再由公司专职安环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动火。
(3)三级用火由用火部门负责人制订落实防火措施,申请填写动火作业证,由部门领导和公司专职安环员对动火现场检查无问题,可批准动火。
(4)固定用火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部负责审查批准。
(5)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实需要的(必须经生产部确认),按一级用火办理用火申请,报公司领导签发动火作业证,准许动火。
4、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会同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5、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管理规定,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作业证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各用火部门均应指定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现问题能够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用火。
7、生产部、安环部及有关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作业证,停止动火,并对违反用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