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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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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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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利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产业主导、项目推动,集约开发、注重效益的原则。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后备资源开发,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认定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县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海洋渔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的机构和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相关工作。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及管理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国家和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国家设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黄河故道、丘陵山区、沿海滩涂、沿江高沙土、采煤塌陷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省级设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九条  开发县人民政府及其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等可以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 
(三)拟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开发治理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者生态环境; 
(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块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或者所涉及的农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