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
主要内容
1、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
2、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3、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4、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
5、审批城乡规划的程序
6、城乡规划修改的管理
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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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鹏讲师 **********;lwp50027@
一、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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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4)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族、自治族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5)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3)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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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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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
、技术规范为依据
、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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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1)规划区范围;
(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水源地和水系;
(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6)环境保护;
(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8)防灾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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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分级审批:
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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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审批主体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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