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试用)
厦门市规划局
二○○四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1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3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2
第五章建筑间距控制…………………………………… 15
第六章建筑退让………………………………………… 17
第七章建筑高度控制…………………………………… 21
第八章旧区改建………………………………………… 21
第九章城市绿地………………………………………… 22
第十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及环境保护……………… 2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 25
第十二章城市用地竖向…………………………………… 30
第十三章城市防灾………………………………………… 31
第十四章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34
第十五章城市排水工程…………………………………… 35
第十六章城市供电工程…………………………………… 35
第十七章电信工程………………………………………… 38
第十八章燃气工程………………………………………… 39
第十九章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43
第二十章城市管线综合…………………………………… 47
第二十一章附则………………………………………… 51
附录一:名词解释…………………………………………… 51
附录二:计算规则…………………………………………… 55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城市主要控制地带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六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制定法定图则。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厦门市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九条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
(厦门市城市用地分类表内以中类用地为主)、居住人口分布及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
、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次干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形式和控制范围;
、水体、电力廊道、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及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5000。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明确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规划要求;
、体型、色彩等规划要求;
、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