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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论文: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与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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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论文: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与效力.doc

上传人:ocxuty74 2018/2/8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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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论文: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与效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安全标准论文: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与效力
摘要:作为非正式法源的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制定过程与公告程序严密,对生产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从名称与形式上看仍然不能列为“法”之范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尊重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业性与科学性,赋予其实质的适用效力。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属性;效力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1]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已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迫切需要建构“从田地到餐桌”的全方面监管体系。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发展,食品生产者、法规制定者和执行者、消费者均呼唤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解决食品进出口贸易中的争端也需要国际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如何?是否具有法的效力?对公民是否具有约束力?对法院的案件判决具有何种影响?这些问题无疑是值得关注的。
一、作为非正式法源的食品安全标准
技术标准已经成为现代行政国家的重要法律问题。[2]标准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其实质是对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要求的门槛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方案。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7月2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中对“标准
”的含义作出解释: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技术规范本身不具有法律性,但是一旦国家通过法律规范把遵守和执行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技术规范则成为法律规范,成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的具体内容,即成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3]技术法规是上升为法律的技术规范,国务院1979年7月31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现已失效)第18条规定:“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在法律性质上究竟能否纳入技术性法规的范畴,值得探讨。
(一)法律授权的明确性
判断是否属于“法”的范畴,往往可从形式标准判断———如授权依据与是否发布。当食品安全标准具备法律授权的依据,法律授权目的、范围与内容亦属明确时,不论其规范内容涉及人民权利或仅限于纯粹行政内部事项,即可以认定为法。如果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显非规范行政内部事务,而是规范行使裁量权的方式与标准,即难谓其对于人民权益不生影响。食品安全标准仍应以授权法律作为依附对象,当其依附的法律构成要件已经明确,在未逾越法律意旨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始得运用食品安全标准针对法律应如何执行作具体的补充。因此,并同形式与实质两项标准认定其法律属性,当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授权依据、授权目的、范围与内容明确时,或其内容是规范行使裁罚权的方式与标准时,应认定具有
“法”的属性。从授权的形式来看,食品安全标准得到了法律的明确授权。我国《食品安全法》第21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故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卫生部依此似乎可以制定具有规章的“法”。从授权的目的来看,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食品安全标准要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从授权的内容来看,《食品安全法》第20条中从危害物限量规定、添加剂使用、特定人群专供食品营养成分要求、食品配套文件、食品产销卫生要求、食品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等方面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如此广泛的“空白式”的一揽子授权,概括性地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这八类食品标准,无疑是希冀借助行政机关掌握的大量信息与专业能力,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来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权的根据,来自《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的直接授权。由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机关属于《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立法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最本质的职能就是执行法律,所以行政机关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是必然的,这是行政权的本来之意。
(二)制定与公告程序的严密性
从法的制定程序观察,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规章制定应该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环节。而《标准化法》只是在第12条中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因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审查程序,是标准制定所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只有食品安全标准被具体地制定出来,行政机关处理活动中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才能够得到切实地保障。这是行政机关设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条件、依据、范围都决定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必然归结。食品安全标准之所以能够“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是因为“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