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保险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保险的基本职能与作用
第三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四节保险的分类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1. 保险的概念
2.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3. 保险与储蓄、赌博、保证等的联系与区别
1. 保险的概念
对保险学的不同认识
保险概念的表述
保险的特征
对保险学的不同认识
损失学说
非损失学说
损失说
损失说又可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风险转嫁说三种。
损失赔偿说。失赔偿说起源于海上保险,其代表人物为英国学者马歇尔(Samuel Marshall)和德国学者马修斯()。基本观点: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各种偶然事件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
损失分担说。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瓦格纳()。基本观点:保险即由众多人互相合作,共同分担损失。这一学说着眼于事后损失。
风险转嫁说。代表人物为美国学者魏莱特和休伯纳。基本观点:保险就是风险转移,保险赔偿是通过众多的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来实现的。这一学说着眼于事前风险。
非损失说
非损失说又可以分为技术说、需要说、经济生活确保说、金融说、二元说等。
(1)技术说。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韦宛特()。该学说强调保险的计算基础,特别是保险在技术方面的特性。其理论依据是: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费收取的标准,是通过计算损失的概率来确定的。
(2)需要说。该学说又称欲望满足说,它的代表人物为意大利学者高彼(Gobbi)、德国学者马内斯(Manes)。该学说的核心是以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来解释保险的性质。投保人缴付少量保费,而在发生灾害事故后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补偿。由于保费缴付与赔偿金额严重不等,由此可以满足人们的经济需要和金钱欲望。
非损失说
(3)经济生活确保说。代表人物为奥国学者胡布卡()、日本学者小岛昌太朗和近藤文二。该学说认为,现实中偶然事件的发生,将导致经济生活不安定。保险即根据大数定律,集合多数经济单位,由此形成一种最经济的社会后备金的制度。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目的都在于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
(4)金融说。该学说的代表人物为日本的潞隆三和酒井正三朗。该学说认为,保险与银行和信用社一样,是一种互助合作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它起着一种融通资金的功能。
非损失说
(5)二元说。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爱伦伯格()。这一学说认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应当作统一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损失赔偿作为目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保险应当把 insurance 和 assurance 区分开来。Insurance 是指任何不确定事件可能发生和造成损失的合同;Assurance 则是指必然发生或损害的寿险合同,两者只能择其一。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但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之间具有共性,应当给予其统一的定义。
保险概念的表述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保险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简言之: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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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助性:千家万户保一家
2、法律性:一种合同
3、经济性:出险后都是货币支付
4、商品性: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等价交换
5、科学性:以概率论、大数法则等数理基础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