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劳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秩序,规范选矿厂员工工作行为,根据选矿厂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选厂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20分钟到车间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5分钟以下的,每分钟扣罚5元;在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给予罚款50元,2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旷工一天扣罚100元出勤工资,连续矿工3天,月累计旷工在7天者,上报公司人事部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100元。
第四条车间职工考勤由班长统一考勤和管理,月终由车间主任负责汇总审核,核对无误后报厂统计室张榜公布,在与员工无争议时上报公司办公室。
第五条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4小时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厂部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
(3)参加厂部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4)参加厂部零时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员工请假时必须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请假3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主管副厂长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以下的,由班长签字,车间主任审核,厂长批准;
(3)请假7天以上的由车间主任签字,厂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程序办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
第八条员工超假不到的,必须向厂部说明原因,并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即视为旷工。
第九条员工在休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时,若条件符合休假要求,可按按基础工资标准发放薪金;同样事假、病假的缺勤工资按基础工资标准扣除。
第十条选矿厂员工必须服从班组长、车间主任和厂部的管理,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服从车间生产指令,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立即停职检查,同时给予罚款100元,情节严重或贻误生产者,交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在上班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认真操作,禁止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有下列行为者,每次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上班期间用手机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上班期间看杂志、电子小说的;
聚众谈笑闲聊,擅离岗位的;
干其与他与工作无关之事的。
第十二条严禁窜岗、脱岗行为,窜岗、脱岗在10分钟以上15分钟以下的,扣罚10元,在15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扣罚20元,在20分钟以上的取消当日考勤。
第十三条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款100元,因酗酒影响生产的,罚款500元,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化验室,以免相关数据的泄露。对擅自入内者,给予50至2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严禁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影响选厂整体形象和团结的行为,否则视其情节给予100至300元的罚款。
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无故谩骂他人使其精神损伤的;
殴打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身形象,遵守厂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
(1)在餐厅、办公楼等场所高声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