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0〕1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全省幼儿园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以适应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分为《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是规划、建设、管理和评估城市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其中,县城驻地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包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中心幼儿园)执行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
二、《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是本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相应《标准》中规划指标的要求。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
三、各地应本着“安全、节约、适用”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切合实际,避免资源浪费。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一○年七月七日
附: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山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
目录
一、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5)
二、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36)
三、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63)
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二)规模
(三)规划设计
三、建设用地标准
(一)建设用地组成
(二)建设用地面积
四、园舍建设标准
(一)园舍建筑组成
(二)园舍建筑面积
(三)园舍用房面积
(四)园舍建筑标准
五、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七、经费保障
附件: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我省城市幼儿园办园水平,进一步优化学龄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广大城市居民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城市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估城市幼儿园办园条件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城市(含县城驻地,下同)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举办的各类幼儿园。城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规划指标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
,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2)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势较高、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3)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4)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5)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6)应具有合理的规模和较好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