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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
(Chapter Fourteen The Law of the Conflict of Laws for ession)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本章基本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世界各国立法与实践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冲突。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制度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区别制主要是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为英美以及若干大陆法国家所采用。我国也是采用区别制的国家。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同一制以罗马法中的总括继承为理论依据,现已有不少国家采用同一制。一些国际条约亦采用同一制,如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和1988年《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

继承制度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质。强调继承财产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区别制,强调身份法性质的国家采用的是同一制。
区别制是根据法则区别说,动产被归入人法,不动产被归入物法范畴。在现代,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关系密切,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仍为大多数国家所坚持。缺陷在于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支配,法律关系复杂化。
同一制法律适用简单,但如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时,会发生承认与执行的困难。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关于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对继承问题采同一制。
(二)我国关于法定继承准据法的规定
《继承法》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系指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法。
《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特留份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能力问题的法律冲突,一般认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另一些国家采用立遗嘱人的习惯居所或住所地法。此外有些国家规定,对在本国境内的不动产立遗嘱的能力要求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嘱方式的有效性,一些国家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一般采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其中又可分为:(1)首先依遗嘱人的属人法,如果属人法认为遗嘱方式无效而立遗嘱时所在地法认为有效者,则依立遗嘱时所在地法;(2)属人法与立遗嘱时所在地法中,只要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其遗嘱方式有效,即承认其有效。
而另一些国家则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即不动产遗嘱方式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方式适用的法律则比较灵活。

目前,普遍的观点是对遗嘱方式的准据法采取放宽灵活的态度。1961年订立、1967年生效的海牙《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集中反映了这一趋势。
二、遗嘱的法律适用
(三)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一般认为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
(四)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各国关于遗嘱撤销的准据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