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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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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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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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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某乡镇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公益林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
(二)特种用途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三条本乡域内公益林的规划、区划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办法。
第四条乡林业站是本乡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所、农业、水利、旅游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工作。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类管护。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六条公益林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形成乡村主要人口聚居区的公益林生态圈。
全乡公益林面积不少于森林面积的35%。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
第八条下列区域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内的区域;
(二)江河两侧:从河岸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三)水库周围:小水库周围从林缘起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垦荒地带;
(五)主要公路线两侧一定范围。
第九条公益林的界定应当本着自愿原则,由乡人民政府与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协商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作为公益林登记和执行经济补偿的依据。
林地纳入公益林区划范围的林权权利人不愿意界定为公益林的,乡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期绿化、限制采伐等措施。
第十条乡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林建设,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公民义务植树造林年度计划。
乡林业站负责组织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内的宜林地植树造林。
第十一条公益林地植树造林使用的种苗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提供。
公益林的林地造林应当以选种乡土阔叶树种为主,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混交林。
实施公益林地植树造林应当保留林地上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三章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乡林业站和乡政府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要对已经界定的公益林实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公益林林区主要通道或周边明显位置设立公告牌和标志。
第十三条不得征占用公益林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但国防、防洪、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公益林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采伐公益林林木。确因工程项目建设、林分更新改造或卫生伐需要采伐的,须按公益林的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林分更新采伐应当采用择伐方式,择伐强度不得超过15%,。
第十五条公益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建坟立墓;
(三)采挖树蔸,破坏植被;
(四)在禁火区吸烟、烧香、点烛、燃放***;
(四)移动或者损毁监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