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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4(意外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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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44(意外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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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ⅩⅩ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
保险金申请
合同构成
保险金的给付
投保范围
诉讼时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6.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期间
被保险人变动
保险责任
年龄错误
责任免除
地址变更

争议处理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7.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周岁
4. 投保人权利
工伤意外
合同内容变更
酗酒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毒品

酒后驾驶
5.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受益人
无有效行驶证
保险事故通知
现金价值
ⅩⅩ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合同构成
ⅩⅩ寿险补充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投保范围
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至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并已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5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单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半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季生效对应日、保单月生效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中五至十级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与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倍数由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签发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以下规定日期足额向本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
半年交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为保单半年生效对应日;季交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为保单季生效对应日;月交保险费的约定交纳日为保单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足额交纳保险费的,自保险费应交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4
投保人权利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