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股权流通对价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获得ssbbww流通性,被称之为“全流通改制”。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东通常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以换取所持股份获得ssbbww流通权。非流通股东为获得ssbbww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统称股权流通对价,下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8tTt8,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下,很难找到合理的处理8tTt8方法。解决8t t t 8. c o m的会计处理8tTt8问题作一探讨。
一、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8tTt8原则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两批方案中,非流通股东支付股权流通对价的方式基本有四种:送股、送现金、送权证和缩股,法律表现形式不同,但四种支付对价方式的经济实质是一致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非流通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因为8 Tt t 8. com送股、送现金、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和资产、负债、所有8 tt 者权益总额及其内部结构没有影响,所以8ttt8上市公司本身可以处理8tTt8,而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上市公司本身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减少,作相应的会计处理8tTt8。股权流通对价对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而言,送权证股权流通对价对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没有影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送股或缩股股权流通对价使投资企业所持股份比例减少,送现金股权流通对价使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增加. com,从而对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产生影响。股权分置改革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和所有8 tt 者权益受损,也不应该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受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持股份虽然减少了,但股份所对应的价值没有减少,反而可能. com。所以8ttt8笔者认为对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权流通对价的会计处理8tTt8必须ssbbww. c om坚持三个原则:
(一)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上市公司的所有8 tt 者权益受到减损
股权流通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取流通权而付出的一种代价,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而言没有造成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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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所以8ttt8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8 tt 者权益受到减损。
(二)股权流通对价不应该使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
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获得ssbbww流通性,对非流通股股东投资企业来说项非货币性交易,是企业以一项资产(非流通股)换入另一项资产(流通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第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dddtt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第6条第一款又规定,“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dddtt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支付的现金对价相当于补价,所以8ttt8股权流通对价不会使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价值受到减损。
(三)坚持股权流通对价会计核算的一致性
企业对股权流通对价的各种支付对价方式的会计处理8tTt8实质应该一致,不因支付形式不同而导致. com会计处理8tTt8有质的差异。虽然股权流通对价不会使上市公司的所有8 tt 者权益受到减损,但可能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