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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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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笔记(二).doc

上传人:vqjyga55 2018/2/10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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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二)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注意:此类罪,必须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领土、主权等)
1、间谍罪:
①、参加间谍组织;
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不要求明知敌人是间谍组织,只要明知对象是敌人)
注意: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①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境外与境内(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②本罪与间谍罪的区别:是否明知对方为间谍性质的组织。也就是说想构成此罪,则必须行为人明知不是为间谍组织刺探国家秘密,否则构成间谍罪。
③如果故意将国家秘密泄露给境内人员,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④法条竞合:如果是军事秘密的,则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3、另外注意几点:
①资敌罪:要求是“战时”; ―――资敌行为虽为一种帮助行为, 但单独定罪。
②武装叛乱、暴乱罪:叛乱具有叛变或投奔境外的性质,而暴乱则完全是在境内实施的烧杀抢夺等破坏行为。
③叛逃罪: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必须有叛逃行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4)叛逃行为必须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故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本罪。至于叛逃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投奔境外的组织、机构的性质、叛逃的目的与动机、叛逃的方式与手段等进行判断。
(5)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没有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一般公民,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6)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的概念:
本书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故应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将生命、身体、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的,故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换言之,“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