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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隆胸手术的医疗事故案例
案例介绍:个体经营者林某做隆胸手术后,因药物残留等原因,引发双乳疼痛及“结节”等症状。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她将医院告上法庭。从2002年开始,因案情复杂,该案一直未能审理终结。近日,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林某与医院及医生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林某获得近15万元的经济补偿。这起长达6年多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01年7月,妇女林某经他人介绍,找到某医院医生顾某,准备做“英捷尔法勒凝胶注射法隆胸术”。顾某与另一医疗机构退休医生王某联系后,通知林某到该医疗机构,由王某为林某做了第一次隆胸手术。当时,林某给了顾某手术材料费4000元。
两个月以后,林某因双乳回缩,于同年11月在顾某所在医院,由顾某做了第二次隆胸手术,并给顾某材料费5000元,给医院手术费400元。手术过程中,林某产生痛感,左乳下侧隆起。手术后,林某又出现了发烧症状。
林某与隆胸材料的生产厂家某药业公司联系,该公司派人来津查明情况后,建议林某到上海某医院治疗。临行前,顾某给付林某1万元。2002年2月,林某在上海的医院做了“凝胶抽吸术”。该院诊断认为,林某胸大肌出现凝胶,系手术医生注射方法不当造成。此后林某曾就医于天津两家医院。2002年4月,林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某医院、某医疗机构及第三人顾某、王某、隆胸材料生产厂家、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9万余元。2003年3月,林某与某药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补偿其2万元并报销医药费、交通费7930余元。林某于2003年3月申请撤回了对该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2003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林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5月,一中院委托某医学会对林某与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进行技术鉴定,要求鉴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上面写明:“本病历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学会建议林某,可到相关医院继续治疗。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2004年9月,天津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在分析意见部分载明:患者经二次注射隆胸后出现疼痛,双乳结节等症状和体征,此后患者曾在多家医院就医,北京某医院超声波诊断报告表明:“右乳上方胸大肌内无回声区;左乳腺外侧及下方胸大肌及皮下亦可见无回声区(结合临床考虑药物注射后残留)。胸大肌皮下药物残留与注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