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策法规解读
——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012年5月22日,国土部公布了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于201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今后,如果企业“囤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将被征缴土地价款20%的闲置费,满两年则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上述认定标准中的动工开发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从该规定可以得知:国土部门在认定开发商对土地的开发不再以“围墙”作为动工标志。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土地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费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应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同时,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上述处理,意味着对“囤地”的处置无需协商。
3、符合本政策解读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情形的闲置土地,按照第二条第(二)款的方式处理。
(二)因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理
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用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系列方式处置:
1、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