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保险协议 】是由【海洋里徜徉知识】上传分享,文档一共【71】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保险协议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保险协议保险协议0/77保险协议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保险协议甲方: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G318日喀则机场专用公路工程A标项目部乙方: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二?一六年五月八日保险协议保险协议1/77保险协议甲方(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G318日喀则机场专用公路工程A标项目部乙方(保险人):中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保险人以“客户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承保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B标段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为了保证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风险以及施工人员工伤及意外风险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甲方(代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和乙方(保险人)就保险人在该项目上的保险服务事宜,订立如下保险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本项目的投保人是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合同被保险人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G318日喀则机场专用公路工程A标项目部。二、协议文件的组成:本保险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包括:1、本保险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2、保险单,包括保险明细表、保单条款、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等;保险协议保险协议2/77保险协议3、保险人与承包商签定的保险服务协议;4、批单(如有);5、中标通知书;6、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清单见附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双方未达成一致理解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但有其它特别约定的除外。三、投保工程西藏日喀则机场至日喀则市专用公路新改建工程A标段工程项目四、工程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投保工程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施工所需的其它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及被保险人实际使用的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上述地点的周围区域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场地外堆放和运输。本合同中关于“工地”的定义均适用于上述定义。五、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803902306元。地震:本项目总保险金额(物质损失部分)的80%。保险金额人民币:元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2亿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60万元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保险协议保险协议3/77保险协议第三部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农民工保险)部分投保金额总计:人民币803902306元伤残、死亡:人民币60万元/每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人民币6万元/每人保险金额人民币:元注:以上“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时间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特别约定:物质损失项下的保险金额为暂定金额,待工程最终结算后保险双方依据最终工程结算金额调整保险金额和保费,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任何保险事故的损失均视为足额投保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六、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第一部分物质损失部分:1、地震:人民币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2、暴雨、洪水:人民币10万元;3、其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民币5万元。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部分1、第三者财产损失:人民币1万元;2、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第三部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农民工保险)部分1、意外伤害:无免赔2、意外伤害医疗:100元人民币注:①以上“每次事故”是指每一次事故或由同一原因/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②当每次事故涉及一个或多个部分超过一个以上免赔额,保险人赔付时可分项扣除各项免赔额,如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自负损失额之和超过本次事故所涉及的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最高的一个免赔额,则被保险人只承担其中最高的一个免赔额。保险协议保险协议4/77保险协议③以上注释适用于(一)物质损失及(二)第三者损失。七、保险期限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建筑期:自保险协议签订之日0时起至该工程项目交工验收之日24时止(预估为24个月)。如到期后工程未交工验收,本保险期限将按工程工期的实际需要自动延展,若实际工期超过上述的保险期限,延长时间短于6个月的,保险公司将不增收额外保险费,若延长时间超过6个月,被保险人将按超过6个月后的时间按日比例的80%计交额外的保费。2、附加保证期:共12个月,自各工程段交工验收时起算,向后顺延12个月,如工程延期则保证期的起期相应顺延。第二部分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农民工保险)保险期限: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价款(保险费率及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综合保险费率:‰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农民工保险)保险费率: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险(农民工保险)保险费:。保险费人民币:元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总保费(合同签订后保单同时生效)。十、投保出单保险协议保险协议5/77保险协议1、保险人充分理解并同意由投保人及保险人确定保险单格式,并以此为基础缮制保险单。2、共保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由首席承保人指定的分支机构代其他共保人与投保人签署保险单,保险人负责将保险单送达被保险人处,乙方需确认无误。十一、保险人的服务承诺1、专项服务小组保险人应为本项目设立两个专项服务小组,《专项服务组名单》见附件2。上述专项服务小组成员(内勤人员可重复)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如未经同意更换,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总额3%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专项服务小组成员的任何行为及言语均代表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首席承保人本项目专职服务人员名单:24小时报案电话:0891-95511传真:0891-6850130姓名1吴琦:手机号**********;姓名2王佳:手机号**********。2、,深入现场查勘,提出合理、有效的防灾防损建议,并将不定期地进行现场风险管理情况通报,敦促完善安全管理。在事故易发的地点和时段,保险人应根据每个工作点可能会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不同类型,以及其他类似项目的损失信息,及时与投保人进行交流与沟通。,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专项查勘,并提供书面的查勘报告。,并邀请有关方面参加,对工程进展,意见反馈总结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细则,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应派出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并协助投保人控制风险,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予以反馈。保险协议保险协议6/77保险协议以上为基本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投保人的要求调整有关次数和内容。上述有关工作的安排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工程进度,其费用由保险人承担。3、,以提高投保人财务与保险管理人员、相关施工人员、安全技术人员等的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技能。具体内容、实施方案、举办时间及地点由投保人、保险人及保险经纪人共同协商确定。,保险人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关人员免费提供给保险专业知识培训。,保险人负责聘请国内外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题演讲和技术交流,以提高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并针对本项目的实际需求,编制《安全防护规程手册》。,根据投保人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有关保险研讨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保险人将提供理赔指导服务,对照《保险理赔服务手册》内容,组织投保人及项目现场各关系方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同时,指导工程方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机记录拍照等工作。。 4、理赔服务保单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首席承保人编制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服务手册,经保险经纪人确认后,交付有关方使用。、传真,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电话、传真不得随意更改。,服务小组成员应在1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以传真方式),并以邮件等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保险协议保险协议7/(特殊地段时间可适当放宽)内到达现场,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损失保险人应全部承担。,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即刻派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保险人应承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应向被保险人提交书面的《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及被保险人应提交的索赔证明及资料清单,否则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单证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如保险人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保险人自签收被保险人索赔证明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书,并载明拒赔依据。如果保险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拒赔,则认为保险人已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不得再提出拒赔。如需拒赔首席承保人需与各共保成员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做出拒赔答复,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拒赔。期间所发生的查勘、鉴定等合理费用各方按共保比例分摊。、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应尽快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如对索赔金额有异议,应在接到上述资料(单证)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若保险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在保险责任明确但损失金额尚不能准确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预付赔款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估理算人、工程监理人的预估损失书面意见,预付估损金额50%的赔款,并加快定损速度;保险人必须在损失发生后的100天内作出定损说明,如不能作出定损说明或定损说明双方存在异议,保险人必须按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先行赔付,待损失理算完成后据实结算。上述时限同样适用于保险公估人处理的保险事故案件。,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已提供的证明材料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偿金额(,支付“预付赔款”);保险人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后,,支付相应的差额。,应以迅速恢复工程为前提,依照保单及本合同的相应约定进行赔偿理算、支付赔款。以利于被保险人恢复工程、重置设备及其它保险财产。(1)对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单证和资料且双方就保险责任、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三个工作日内结案并支付赔款。(2)人民币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内(含)的保险事故,在保险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五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3)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赔案,在保险公估人出具各单项、各阶段《进度理算报告》后,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对该报告的审查、核实书面意见,并与被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双方就保险责任达成一致(或部分达成一致)后七个工作日内,保险人应就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划出赔款。保险协议保险协议9/、定损困难或损失标的涉及较强的技术性因素或估损金额较大的事故时,甲方或投保人就疑难赔案有权随时召开由保险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协调解决。,对于本项目发生的损失事故,如果协议双方之任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双方对于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金额认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聘请双方一致同意的保险公估人认定责任和损失金额。,为本项目提供服务,选定公估人的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人承担聘用保险公估人所产生的费用。、理算定损方面与投保人及保险经纪人保持充分沟通和意见交换。如投保人或保险经纪人提出具体时间要求,则应按照其时间要求及时反馈查勘、定责、理算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向投保人及保险经纪人提供各阶段和各期公估报告,并应在终期公估报告出具之前,审慎接受其合理意见,通过各方的充分协商,达成各方一致接受的公估结果。,投保人如不接受保险人或其选用的保险公估人的责任认定和损失理算结论,有权自付费用另行委托他人或聘请损失公估机构重新公估或审核保险人的公估理算情况。5、保密约定乙方将严格遵守与甲方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甲方或投保人(包括被保险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原则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从保密的角度考虑,对于一些事故理赔,将根据具体情况,简化理赔手续和理赔所需单证、材料等,尽量缩小事故的影响面,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无限期有效。6、、水文、地震等部门联络,建立气象及地震灾害预警系统,提前将灾害性天气预报向投保人发出预警,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灾害防御服务并协助做好防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