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铺面出租合同
出租方:楚雄市林业局紫金山林场(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
甲方同意将位于云南省楚雄市鹿城西路405号商铺在良好及可租赁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使用,该出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150㎡。
第二条租赁期限为5年一期,采取一年一签,自2018年 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为38元/平米/月。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700元(大写:伍仟柒佰元整);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三日内以转账形式直接把年租金人民币68400元(大写:陆万捌仟肆佰元整)一次性打到甲方账户。以后每年均在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下一年的合同签约及租金交付。该商铺租金每过三年增加10%。
2、为确保出租房屋设施完好以及租期内相关费用(水电费、物管费等
)如期结算,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交纳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作为房屋使用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乙方付清本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乙方(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第四条设施及费用承担:
1、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房屋租赁税)由乙方负责。
2、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出租商铺产权清楚,若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
乙方责任和义务:
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且合法使用房屋,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不得经营影响和危害居民生活的商业活动,如经营有害化学用品、污染物品(卖水泥等)、餐饮、娱乐等。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改动,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并征得甲方同意。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4、承租期内,由被盗、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和乙方人为造成事故,损害房屋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除发生下列情形外,合同期内完全有效,不得单方解除。
1、租赁期届满。
2、因乙方过错严重造成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