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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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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2005-12-09  发文单位:贵州省文化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管理,保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结合贵州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以下简称施工资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施工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暂定级。资质等级标准按照《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资质申请、审批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一级施工资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初审,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级别施工资质,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
(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
(六)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的评估资料;
(七)其他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新设立的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资质,应当提供第八条除第(六)款以外的资料,其资质一般核定为暂定级。
第十条以改制、分立、合并等形式重组设立的施工单位申请施工资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等级标准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单位资质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二级(含二级)以下级别施工资质的决定。
经审查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达到《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升级条件,可以申请施工资质升级。
申请施工资质升级,除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资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资质年检
第十四条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一级施工资质年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检意见后,报国家文物局做出结论。
二级(含二级)以下级别施工资质年检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施工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第十六条施工资质年检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施工单位每年向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年检表》、施工业绩报告、财务状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交验资质证书、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