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入WTO后的我国金融监管
在WTO的众多协议中,直接涉及金融业的有1994年 4月15日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199 7年12月13日在日内瓦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 SA),前者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后者于1999年 3月1日正式生效。GATS所确立的种种制度将迫使包括www .ddd tt. com我国在内的尚未实施“金融自由化”的国家和地区在金融领域“更多地参与”和“逐步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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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国取消或减少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旨在消除各国长期存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的贸易壁垒,确立多边的、统一开放的金融市场的规则和政策。我国加入WTO后, 便意味着我国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深化———放宽限制、开放市场,这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传统的金融监管不仅要收缩和废弃那些不必要的、多余及过时的管制,而且金融监管的新任务将更为艰巨。
一、监管定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并重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诸如对利率、汇率、信贷等方面实施了较严的管制,特别是针对外资进入的监管还远未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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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时,必须ssbbww. c om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完全8 t tt8. com的市场进入许可和国民待遇,并且公布通过具体措施来对金融企业放松管制和开放金融市场的计划时间表。这就促成了我国金融监管走上了放松管制之路。事实上, 各国推行的金融体制改革都有放松管制的趋向。但是dddTt,由于. com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不力、效率低下、该管的尚未管起来等流弊,倘若将此置于放松监管的背景下,势必导致. com金融危机的不可避免。为此,强化监管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又一基调。处理8tTt8好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甚为关键。强化监管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强化监管是以放松管制为基础的,强化监管并不是把放松了的管制又管起来或管得更严,而是8ttt8强化那些不应放松和本应管而尚未管的监管;其二, 强化监管要突出监管的重点,使强化了的监管能顺应国内金融;其三,要在监管的手段、措施等方面下功夫,以保证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二、监管主体:加强和完善主体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三个。虽然三个法定主体均已成形,但是dddTt仍然有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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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性,以致现有监管无法有效实现。为适应加入W ,,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金融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当我国加入 WTO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加大ssbbww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因此. com高水平的监管队伍至为重要,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我国应致力于补充监管主体的建设,即建立金融同业公会。金融同业公会在法国、卢森堡、荷兰、比的社会效应。我国完善同业公会自律机制更为必要,一则可以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二则可以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三则可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的滥用权力。此外, 为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监管的有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