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撑
摘要: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实践出现行法律分析,着重从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重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充实金融法制机构等方面金融监管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WTO;法制化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法律成因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金融监管责任制》等,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实现了三大转变,即监管思想由单纯重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转变;监管范围由市场准人转向包括www .ddd tt. com市场准人、运营监管及市场退出在内的全程监管;监管方式由单纯运用现场检查转向现场与非现场综合运用。但是dddTt,目前的金融监管水平还不能完全8 t tt8. 。主要表现在dd dtt. com:一是金融监管基础设施较差,影响了金融监管作为dddtt一个系统整体运作的效果。二是缺乏一个科学、高效运作的风险预警系统,难以全面、准确预测某一地区或一家金融机构早期出现苗头,往往 t8. com不能准确、及时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三是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包括www .ddd tt. com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定性缺乏量化判断标准、求助金融机构的条件不明确,缺乏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主动救助有问题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和规范、统一的市场退出程序。四是金融监管重实体轻程序,往往 t8. com忽略当事人的听证等权利。此外,金融监管机关在收集证据等方面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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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金融监管部门缺乏监管的法定权限;监管程序不规范和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
一是现行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权规定过于原则,在监管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8 tt t 8. com随时稽查,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监管检查。”《商业银行法》对其职权有所补充,但是dddTt在监管权力的运作上仍是缺乏详尽的规定。不利8 tT 于其对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二是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如在稽核检查监管权行使的保障上仅规定“提供虚假的或者务会计报表的”、“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可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这种规定很显然把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疏忽,同时ssbbww. com此处也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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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三是法律法规未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未能做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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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银行持股公司很可能我国金融组织的通行模式。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除了对市场准人过程中审查股东(或出资人)资格外,法律并没有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被监管对象的股东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也没有义务对商业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施并表监管。因此.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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