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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mm958758 2015/5/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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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1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
就业情况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
为了做好2011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1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在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201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可从市残联、市地税局、首都之窗站下载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和2010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到税务登记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0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在职职工总数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职工均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可直接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wangshen)或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29066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29066元×(本单位2010年在职职工总数×%-残疾人职工数)
四、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