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试行)
一、依据和目的
为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遵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一次性处理)、专人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加强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临床科室、辅助科室和总务科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三、医疗废物的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医疗废物包括:
1、感染科门诊、感染科病房以及根据疫情临时设置的诊疗区所产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所有废物(不包括污泥、污水和放射性废物)。
2、医院其他部门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不包括污泥、污水和放射性废物)。按国家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四、医疗废物的分类
1、各临床与辅助科室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严格区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
2、严禁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医疗废物暂存在科室的非公共场所,如治疗室、换药室及处置间。
3、非利器性废物放入黄色包装袋中;利器性废物存放到指定的防渗漏的密闭的容器中,并在容器外粘贴医疗废物警示标识。严禁使用没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包装袋或容器。
4、对污染力较强或具有传染性的医疗废物用双层包装袋。
5、盛装非利器类废物医疗废物的黄色包装袋使用前须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破损等情况不得使用,包装袋外有标识。
6、使用中发现破损、渗漏应立即更换或再套装一个包装袋,不得将破损的包装袋作为普通垃圾遗弃,破损的包装袋应与医疗废物一同处理。包装袋外,标有废物种类、科室、日期、签名。
五、医疗废物的收集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别置于符合标准的包装物或容器,认真检查包装袋或容器,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2、医疗废物容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3、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弃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损伤性废物:必须使用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标准锐器盒,禁止使用替代品。
5、检验科产生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理。
6、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投入排放处理系统,进入城市管网。
7、隔离的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医疗废弃物应当适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封口。
8、放入包装袋或容器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等等废物不得取出。
9、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弃物装满3/4袋后,进行有效的封口,紧密、严实,包装袋外注明废物种类、科室、日期及封口者签名(使用统一标签),不得堆放在地面,放置科室规定的暂存点收集桶内,由后勤保卫科专人回收统一处理。
10、各科室产生的生活垃圾装满3/4袋后,进行有效的封口,包装袋外注明科室、日期,卫生员及时送往生活垃圾处,由有关部门处理。
11、各科室管辖的门诊诊室均要有医疗废物登记本,不管产生的医疗废物多少,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