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与安全设施审查
肖彭达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安全生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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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发布
(1)发布的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2006年9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第8号”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
《实施办法》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的安全许可事项、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同时还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的有关安全许可进行了衔接。
(2)发布的重要意义:
①充分吸收了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弥补了已发现的一些监管漏洞;
②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和安全监管的行政主体,有助于全社会安全意识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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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进一步理顺了现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安全许可之间的逻辑关系;
④在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性,建设项目固有危险程度、安全条件和申请资料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将有利于危化品领域的安全发展;
⑤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出发,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安全许可的实施工作提出了专业化要求,这将有利于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将风险控制在
预想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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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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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发布
(1)2007年12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文,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2)总局要求,2008年1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请按照本要求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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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术语与定义
(1)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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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4)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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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6)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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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①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②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规定分级负责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