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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glfsnxh 2018/2/1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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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重庆市万盛区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劳务派遣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度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项目部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项目部劳动,由用工项目部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项目部遵守劳务派遣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项目部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项目部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项目部不得拒绝。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行使工会会员权利。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项目部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制度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项目部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制度设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项目部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
第十一条用工项目部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项目部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项目部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项目部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
用工项目部应当建立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名册。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项目部的岗位计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用工项目部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项目部提供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
用工项目部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当核实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十四条用工项目部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项目部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五条用工项目部应当每月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劳动权益费用支付情况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本人。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足额将用工项目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按月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六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项目部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项目部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作地点、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