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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建国”.doc

上传人:wuxwivg046 2018/2/1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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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略谈“建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新中国的成立,在国际法上是建立了一个新国家,还是成立了一个新政府?毛泽东切实尊重历史,严格遵循国际法,坚守与之紧密相连的法理基础,准确认定新中国的成立是新政府的成立,从而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中国领土主权的合法继承权和维护的责任,构成了统一台湾省、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完整和安全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建国”;国际法;主权继承;国家;两岸关系
中图分类号:D618;D621;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1―0161―04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所有正式、公开活动中,特别是2009年3月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都反复使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庆祝新中国成立”的表述用以指称和强调60周年庆祝活动。然而不少的地方政权机关乃至一般群众,包括人大代表等政权中人士以及在不少文艺作品中,却仍然使用一个简单的表述――“建国”,号称“庆祝建国(或开国)60周年”。这就使人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60年前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的宣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而不是现在人们想当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今天建国了”?进而产生一个问题:新中国“成立”或“建国”,这两种概念或表述在含义上有无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新中国的成立,是建立新国家,还是成立新政府?对此,绝不可能是单凭拍脑袋瞎想所能明白的;必须以事实――历史演变为依据,以法律――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为准绳,才可能知其然与所以然。



1618―1648年,德意志新教诸侯在丹麦、瑞典、法国及荷兰、英国、俄国支持下,为了割据称雄,与在西班牙及教皇、波兰支持下要加强皇权、维护既得利益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和天主教诸侯,打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即著名的欧洲三十年战争。为结束这场战争,双方自1643年起,在德意志小城威斯特伐利亚,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和会,即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主要依据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签订了著名的《威斯特伐利亚公约》(也称和约),并在1648年结束了战争。公约为巩固获胜的新教诸侯及其支持等、领土主权原则,从而形成了之前从未有过、迄今仍然沿用的新法律体系――近代国际法(现在已经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以此为标志,国家被分为前后截然不同的两种。之前的国家虽在事实上拥有对内的最高统治权,但不受主权平等、领土主权原则的保护和规范,充其量只能算作古代的邦国(state),不能算作近现代意义的主权国家(na-tion)。相反,之后的国家拥有国际法认可的、国际关系中互相承认的完全的主权即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因而其领土、人民等才得以维护。这一点差别至关重要,是区分古代
“建国”与现代“建国”的分水岭,古代的“建国”有实力者可随意为之;近现代的“建国”则不仅需要“力气”,还必须符合国际法规范,享有并承担相应的以主权、领土为核心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古代,根本没有上述国家、主权观念,因而其“建国”不乏其例。如王莽篡汉,建立“新朝”后的年号就是“始建国”(公元9―13年);东晋时,北魏始祖拓跋什翼犍在他的代国更是长期使用“建国”年号(338-376年)。至于“本朝开国以来……”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