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旅游立法研究综述
[摘要]在我国,旅游立法伴随旅游业的发展而不断展开,经历了政策调整、旅游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等阶段,逐步形成的旅游法规体系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旅游业的规范运行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学者们对此问题进行了较多研究。本文综合分析、论述了目前理论界有关我国旅游立法问题研究的现状,提出了该研究领域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旅游立法;地方旅游发制;旅游权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2-0048-02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游览、观光、经济、健康、文化、体育为目的的旅游活动愈来愈普及,旅游业由此蓬勃发展,旅游法治问题亦随之凸显。理论界和旅游实践工作者对旅游法治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和多方面的研究,至今方兴未艾。笔者搜集整理了近年来有关旅游立法的研究成果,下文作以综合性评述。
一、旅游立法研究现状
(一)关于旅游法的研究
在我国,旅游立法伴随旅游业的发展而不断展开,经历了政策调整、旅游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范等阶段,逐步形成的旅游法规体系对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旅游业的规范运行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学者们对此问题进行了较多研究。
郑海明、陈智容的《中日旅游立法比较研究》一文回顾和总结了30年来我国旅游立法进程,在对中日旅游立法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分析旅游基本法作为上位法的缺失使得旅游行业的许多法律关系难以调整,从而导致现行的旅游规范性法律文件难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即缺少内在统一性就很难形成“部门齐全、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内在协调”的旅游法律体系。张补宏、伍卓深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旅游立法体系的若干探讨》一文阐述了我国初步构建了旅游立法体系之雏形,指出目前涉及旅游的所有法规、规章制度都不足以调节或保障相关利益群体的权益,致使在旅游过程中相关利益群体矛盾冲突时常发生、久而不决,产生诸多不和谐因素,其根本原因是没有从国家法律层面系统地解决旅游立法体系的基础性问题。王从烈的《中国旅游立法的模式与思路》一文认为,目前旅游立法缺乏坚实的理论论证,在制定统一的旅游法主客观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一方面,享有立法权的不同立法机关继续本着“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行使立法权;另一方面,编撰框架旅游法或目录旅游法。邹再进、罗光华的《关于加快我国旅游立法进程的思考》,王小润的《中国旅游立法必须寻求新思路》、吴熊的《我国旅游立法现状及法律体系的构造》等文章,也从不同角度阐释了构建我国旅游法律体系的原则、指导思想、立法模式和立法思路等问题。
上述文章从纵向分析的角度考察了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特点、存在的问题,侧重对旅游立法及其立法体系构建的描述、建议和前瞻;有些作者也从横向对比的角度讲到旅游立法借鉴问题主要是在制定和修改旅游法律法规方面。
“至今没有制定出一部国家法律层面的《旅游法》(或《旅游法基本》)是我国旅游法治的硬伤”在本领域的研究中已达成普遍共识。但也有学者以旅游立法基础理论研究薄弱为由,对此持保留意见。
(二)关于地方旅游法制的研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旅游立法主要指地方性旅游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事实上,有些地方旅游政策也起到规范旅游的作用。迄今为止,全国已有30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