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子女赡养母亲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
母亲:刘要则
赡养人姓名
长子:薛生付次子:薛生有三子:薛生旺
四子:薛才旺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母”)签订本协议。
父母结婚后生有四儿一女,现已长大***。因父亲于2013年已去世,现母亲年事已高,再加之腰腿疼痛,生活行走不便,无法自己照顾自己,需要各位子女的赡养。结合当地陕北地区的文化生活****惯,父母的赡养一般由儿子负责,女儿暂不参与本次协商。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由于儿子各家都有各家的具体困难,经过反复协商,以及综合考虑,由二儿子薛生有作为最终的赡养人,具体负责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起居,并且母亲一起在他家居住,经过母亲、各儿子的充分协商,达成赡养母亲
协议如下:
第一条赡养的基本原则
1、子女不分男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各子女日常生活中应积极履行对母亲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照顾母亲的特殊需要,使母亲能够在身体、心理和智力方面尽可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幸福的生活。
2、薛生有是协商的委托赡养人,全权负责赡养母亲的具体日常生活起居,以及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疾病的照顾及治疗,一直持续到母亲百年去世终止。
3、母亲大病住院期间,薛生有作为委托赡养人,负责总体协调,各子女应该积极到医院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各家的家庭成员作为代替人,必须到医院进行护理。
4、薛生有作为委托赡养人,需为母亲提供适合其需要和健康状况的居住环境,提供必要的健康保健,使母亲能够自由选择生活方式。
5、儿子的配偶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儿子的子女应当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积极协助、支持父母履行赡养祖母的义务。
第二条赡养母亲方式及义务
1、赡养人薛生有应保证母亲每年春、夏、秋、冬合理添置新外衣、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自己承担(其他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
2、赡养人薛生有应妥善安排好母亲的膳食结构,保证母亲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赡养人负责,母亲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母亲的要求。
3、赡养人薛生有应为母亲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妥善安排母亲的住房,不得强迫母亲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4、母亲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赡养人薛生有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日常就诊、买药费用全部由薛生有负责。
5、赡养人薛生有在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等)的同时,应尽力满足父母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父母生活充实、精神愉快。其他子女应在闲暇或者节假日当经常问候、看望,对母亲的生活给予关爱。子女在闲暇时或者老人有意愿到其他儿子家转转,看看小孩等要求,子女们应该满足老人的意愿,接老人到自家住几天,调节一下生活环境,此时赡养人不权阻挡,应积极配合。但老人也不能要求住在其他子女家时间过长,以双方自愿为主。
6、母亲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薛生有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护理,在精神上关心母亲,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