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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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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1136365664 2018/2/12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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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各开户行为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客户是指在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组织。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客户在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第四条江阴农村商业银行只能为单位客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第六条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七条开户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开户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单位客户与江阴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第二章账户开立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 企业法人。(二)非法人企业(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的下属分公司等)。(三)机关、事业单位。(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五)社会团体。(六)民办非企业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医院、福利院、学校等)。(七)异地常设机构。(八)外国驻华机构。(九)个体工商户。(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招待所、食堂、幼儿园等)。(十二)其他组织。第九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