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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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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援助代诉办法
一、代诉范围
职工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伤补偿及其它符合工会法律援助的案件。
二、代诉对象
管辖区域内职工(含农民工)。
三、受理程序
(一)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权益受侵害的证据、侵权方的身份资料等;
(二)经法律援助岗位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代诉条件的,指导职工填写《委托代诉申请表》;
(三)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援助中心在一定工作日内向职工反馈申请表的审批结果,对不符合代诉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作出不予代诉的解释。
四、代诉办理
(一)对代诉案件,经援助中心负责人安排,落实到责任人;
(二)责任人接受案件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与职工沟通,办妥一切委托文书;
(三)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着手***。一般案件7天,疑难案件15天内完成***及申诉书或起诉状的草拟。草拟好的法律文书送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核;
(四)因客观原因,援助中心无法取证,职工也无法提供证据,责任人应该向职工说明诉讼风险,并制作笔录;
(五)责任人应经常、及时、主动、积极向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追踪案件进程、并详细记载庭审记录及办案经过;
(六)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后,责任人应该询问职工对裁决、判决的态度,如不服,经职工申请,援助中心同意,可代为提起上诉;
(七)对生效判决,责任人要根据职工申请,代写执行申请书并做好法院执行庭的联络工作,力求执行及早到位。
五、案卷归档
(一)代诉案件审结、执结以后,责任人均需写出书面的代理报告;
(二)整理、归纳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归档
法律援助受理程序
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一、法律援助对象
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特困职工(含农民工)、劳动模范和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二、法律援助范围
(一)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特困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二)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三)经援助中心审查认定应当给予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形式
解答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代拟法律文书;审查劳动合同;代理非诉讼案件;担任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四、法律援助程序
(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四)援助中心审查认定,予以援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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