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聊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和利用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统称供水企业(下同)。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理部门承担全市城市供水行业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城区城市供水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规划国土、环境保护、电力、水利、卫生、物价、地质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和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发展需要出发,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地表水和控制地下水开采。
鼓励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城市中水,并做好城市供水后备水源地的储备和保护。
第九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其监督管理按聊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污染水质和乱开采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对原有自备水源应当依法逐步关闭。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其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按照增加面积,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建设。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建设供水工程。因未按规划竣工,造成用户用水困难,建设单位必须承担供水设施改建和扩建的费用。
新建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资料存档手续。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和管理
第十八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城市供水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下列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经营供水许可审查:
(一)国营供水企业;
(二)私营城市供水企业;
(三)其他城市供水企业。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对直接从事制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体检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传染病患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和公安消防部门。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和公安消防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