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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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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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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本行有关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三条透支额度是本行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由本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本行结算业务量等情况,在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内予以分项核定,客户可以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期限内循环使用。
第四条本行开办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仅适用于客户在本行柜面办理的不同户名项下转账交易的业务。
第二章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对象为人民币公司客户。申请法人账户透支的客户除须符合本行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客户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二)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良好;
(三)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将本行作为主要结算银行,结算业务50%(含)以上通过本行办理;
(四)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第三章透支额度、期限、用途、费用和利率
第六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纳入本行对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管理,在本行对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内分项核定。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结算存款余额的50%。
日均结算存款为客户在本行结算账户上留存的以结算为目的的存款,不包括客户在本行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质押的定期存款等已提供了债务担保的存款资金。
第七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期限。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且必须在本行对客户核定的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对符合条件需要连续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办妥下一期额度审批手续。
在透支额度到期后,客户应按本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重新办理透支额度。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
第八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项下单笔透支业务的期限。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项下单笔透支业务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含90天)。业务的起始日必须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限内,不得超越额度有效期限办理透支业务。
第九条法人账户透支用途。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同户名划转、不得用于提取现金、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十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承诺费的确定。
本行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客户按透支额度收取额度承诺费。
透支额度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额度承诺费年费率
%,由本行在与客户签订《法人账户透支合同》后一次性收取。
第十一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项下单笔透支业务的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率按照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分档执行,其中:
(一)透支期限在30天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
(二)透支期限在60天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
(三)透支期限在90天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
逾期未归还的,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账户透支利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透支期限及本条前款规定的利率档次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第四章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的审批。
本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实行额度管理,客户在申请办理透支业务前,应由经办行按本行统一授信管理的要求取得该客户在本行相应的账户透支额度:
(一)对于未取得本行基本授信额度,或叙做基本授信额度的客户,应首先办理基本授信额度的申报,待基本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再提出法人账户透支额度申请,并按本行公开授信额度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办理;
(二)对于已取得本行基本授信额度的客户,可以在基本授信额度框架内提出法人透支账户额度申请,并按公开授信额度申报流程及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审批后,经营单位信贷人员根据额度审批的要求和条件,与客户签订《法人账户透支合同》一式三份,办妥相关的最高额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手续后,到相应的放款中心办理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出账审查手续,审查手续完成后在信贷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系统生成《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出账通知书》。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信贷人员将签署生效的《法人账户透支合同》一份以及信贷系统生成的《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出账通知书》移交本经营单位柜面人员,柜面人员录入相关信息,并收取透支额度承诺费。
第十五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项下单笔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