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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方正东亚•方兴1号东台交投
合同债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2012年
方正东亚•方兴1号东台交投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受托人保证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应当认真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
三、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虽然受托人将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但该信托计划仍有可能发生相关风险,并有可能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损失应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五、根据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人可能选择受托人之代理人的营业场所交付信托资金,但这并不表明作为受托人之代理人及其营业场所对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将承担信托文件规定的任何责任。
六、通过上述风险揭示,明确信托计划的本金及收益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一条绪言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方正东亚•方兴1号东台交投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方正东亚•方兴1号东台交投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受托人和保管人的基本情况、信托合同摘要、风险警示等信息,投资者在做出认购信托单位的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信托计划相关事项的信息。投资者自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交付认购资金,并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阅读信托合同。
第二条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信托合同》:指本信托计划中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方兴1号东台交投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方正东亚·方兴1号东台交投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三、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方正东亚·方兴1号东台交投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四、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与保管人、东台交投等主体签订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管合同》(编号:FBTC-2012-6-102-06)、《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编号:FBTC-2012-6-102-02)、《抵押合同》(FBTC-2012-6-102-03)、《资金监管协议》(FBTC-2012-6-102-04)等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所有文件。
五、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方正东亚·方兴一号东台交投合同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六、信托资金/信托本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或该资金金额。
七、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
八、信托计划A类/B类委托人(受益人):根据认购的信托单位种类不同,委托人(受益人)分为A类/B类(受益人)。其中A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间预计为[27]个月;B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间预计为[27]个月。
九、信托计划推介期/A类信托单位推介期:指[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的时间段,受托人在此期间募集A类信托单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有权根据投资运作需要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十、B类信托单位推介期: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推介并募集B类信托信托单位的时间段。
十一、B类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B类信托单位募集成功并由受托人宣布B类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