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修订版
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修订版)
2006-01-06 12:31文章来源:驻土库曼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编译内容分类:政策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土库曼斯坦总统批准施行,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修订,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再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概念
本法对下列概念解释如下:
"区块"--全部或部分受土库曼斯坦管辖的陆地或海上的、以相应方式在特别编制的区块地图中作有标记的地段。
"内部水体"--受土库曼斯坦管辖的被陆地所包围的湖泊、人工水库和其他水面。
"开采"--包括对地下油气资源的采掘、准备、装运、仓储、运输、测量、供应和销售的所有工种,以及与用原始方法开采油气资源有关的工作或与用人工保持地层能量方法有关的工作及与这些工作有关的其他种类的活动。
"合同"--一个(多个)承包商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石油作业协议。
"合同区"--允许承包商进行石油作业并描述在合同附件中的用地理坐标圈定边界并确定的区域。
"主管机关"--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受土库曼总统直接领导,是根据土库曼斯坦总统令发放石油作业许可证,并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国家机关。
"康采恩"--进行石油作业的土库曼斯坦油气领域的生产机构。
"许可证"--以法令形式表达的、由主管机关颁发的、提供全部或部分从事石油作业权的法律文书。
"人"--自然人或法人。
"有工业价值的油气田"--打开油井后以及对所有作业、技术和经济指标等相关数据研究后,可以进行工业规模性开发的油气田。
"石油作业"--所有勘探、开采工作以及对与其有关的油气和其伴生资源的准备、测量、贮藏、仓储、销售、供应、运输工作,以及其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工作。
"标准大气压和温度"--,温度为华氏60℃(℃)。
"许可证持有者"--根据本法获得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
"承包商"--根据本法与主管机关签订合同的持有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
"天然气"--在标准大气压和温度下气态的烃及原油伴生气和非伴生气。
"勘探"--为发现油气田进行的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勘查、航测、钻炮眼、选取岩心、地层实验及钻井工作,以及为此对材料和设备的购买和租赁。
"母公司"--持有承包商50%以上股票、拥有表决权并举行股东全体会议时对其有控制作用的法人。
"关联公司"--控制合同一方或受合同一方以及受控制合同另一方的其他法人控制的法人。上述"控制"理解为通过直接或间接途经持有50%以上在股东大会上有表决权的股票而获得确定法人或合同一方战略的权力。
"联合经营"--由不组建新的法人公司(或个人)团体为实施与主管机关所签合同而共同参与提供技术和财政资源所从事的活动。
"合同双方"--合同签订时的承包商与土库曼斯坦油气工业和矿产资源部。
"原油"--在标准大气压和温度下在井口或油气分离器中处于液态的任何烃类物质,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馏出物和冷凝液。
"标准合同"--由主管机关制订的、用于与承包商编制和签订合同的标准协议格式。
"油气资源"--原油和天然气以及所有派生的或与其一同开采出的成分。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
本法用于协调在土库曼斯坦管辖地区(包括海和内部水体)内进行石油作业过程中颁发许可证、签订和执行石油作业合同时发生的关系,规定了国家机关部以及从事石油作业的公司、企业和团体的授权、权利和义务。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了与本法不同的规则,则以本法的规则作准。
如土库曼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确定了与本法不同的规则,则以国际条约的规则作准。
第三条油气资源的所有权
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地下或地上处于自然状态的油气资源是土库曼斯坦的专有财产。
根据本法规定,拥有、利用和分配油气资源的权能属于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
第二章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主管机关和康采恩在油气资源利用方面的职权范围
第四条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的职权
在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作业领域土库曼斯坦内阁(政府)有权:
--确定利用油气资源和进一步提高生产率的战略,以及油气开采定额;
--制定利用油气资源的优先顺序以及保护油气资源的规则;
--采取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居民的生命和健康,保障石油作业的劳动条件安全良好;
--组织编制油气资源统计报表;
--为保护圣地、历史文物和其他对保持和发扬土库曼斯坦人民传统精神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对在个别区块进行石油作业予以限制;
--执行土库曼斯坦法律和总统令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条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主管机关的授权
油气资源利用和石油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受总统领导,其成员由土库曼中央银行主席、主管油气副总理、油气综合体各部门的领导组成。
总统领导下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