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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培训.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政基础设施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
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培训
一、工作背景
二、暂行办法
三、实施方案
四、有关要求
五、下一步工作
主要内容
一、工作背景
(一)细化《天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
第二百六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中心商业区、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2、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3、体育中心、展览馆、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4、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5、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二)完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国家住房建设部2010年9月颁布实施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落实,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三)市领导年初到我局调研时的要求和和局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了要尽快开展这项工作。
二、暂行办法
第六条
编制单位
内容
说明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含滨海新区功能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
滨海新区(包括功能区)、五区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逐步规范。
第三条
主管部门
规划分局组织审查操作性不强,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乙级以上,具有交通规划专业知识,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人以上的单位,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取得《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证书》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本市承担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目前我市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甲级的单位有4家,乙级的单位有21家。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编制单位现有规划院、建院、天津渤海院、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市政设计院、市政华北院、公路设计院、轻工设计院8家。对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及境外机构后也可承担编制任务。
二、暂行办法
内容
说明
第四条
编制阶段
控规修改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体育场馆用地,医院用地,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客货运场站、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用地的。
、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规划容积率提高的。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详见下表
二、暂行办法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方案阶段的建设项目
内容
条款
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
住宅类项目
一类地区(小白楼地区、西站地区、天钢柳林地区、文化中心地区)
≥2万平方米
≥3万平方米
区位
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 100个
必做项目
二类地区(中环线以内除一类地区外地区)
≥3万平方米
≥8万平方米
三类地区(中环线至外环线间除一类地区外地区)
≥5万平方米
≥10万平方米
四类地区(外环线至环城四区行政界间地区)
≥10万平方米
≥20万平方米
医院类、场馆、园林类建设项目
外环线以内单独报建的新建中学、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的除外)
客货运场站、加油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必做项目
二、暂行办法
内容
说明
第五条
法律地位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是规划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应当由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涉及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的,应当分别由两家编制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
委托单位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八条
技术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应当符合《天津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
第九条
专家评审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论证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形成联合审查意见。重大项目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委局联审
二、暂行办法
内容
说明
第十一条
交评作用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调整。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联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