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中级会计-冲刺串讲班-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概述
各章考值分布: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二、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宏观调控,通常是指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所谓市场规制,通常是指对微观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三、经济法的体系
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
财政法
税法
金融调控法
如银行调控和证券调控
计划调控法
如产业调控和价格调控
市场规制法
一般市场规制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别市场规制
如
银行监管
保险监管
能源监管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的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例如,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既可以成为民法上民事主体,也可以成为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对人,诉讼法上的诉讼主体,等等。
与企业相类似,各类主体都可以因参加到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而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主体形态
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人
调整领域
宏观调控法主体
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
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名称
地位
取得来源
特殊性表现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主导地位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组织法
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
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
相对地位
民商法
不排除在市场准入的限制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央行)依据该项法律规定取得制订货币政策的权利)
(1)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因此,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例如,公民自出生即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再例如,任何人满足公司法的规定都可以设立公司,取得市场主体的资格)
(2)在经济法领域,基于社会公益的考虑,也不排除对某些特殊行业的市场主体作出特殊的要求。(例如,设立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不同于设立一般公司)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单一性。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还表现在:
,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这已经体现在一些专门的法律规范中。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执法机构等的职能、职权等,都有专门的法律作出具体规定。
,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广义概念,能够概括和反映人们在法律领域全部活动。
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可能是为经济法所鼓励的,也可能是为经济法所禁止的。
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即事实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所以,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即事实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