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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ixingmaoh 2018/2/12 文件大小:1.3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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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1)有人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该案已经由加拿***院受理,因此我国法院无权再受理。但实际上,在国际私法中是不承认这一诉讼原则的。恰恰相反,各国都在尽量地扩大自己的民事管辖权,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因此,在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的“一事两诉”现象。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此案。(2)加拿***院对本案的判决仅在加拿大有效,在我国将得不到承认和执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则中国法院应当拒绝,因为,我国法院已经就此案作出了判决。
2:(1)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人,汽车的注册地以及旅游的始发点和终点均在纽约,仅汽车事故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如果机械地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安大略省法,受害人将得不到本应该依有最密切联系的纽约州法可以得到的赔偿,是很不公平合理的,故本案受理法院摒弃了上述传统的僵化的冲突规则,改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纽约州的法律。(2)本案确立了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理论。依据最密切联系理论,涉外法律关系、涉外案件或者涉外事项,应受到与该法律关系、该案件或该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支配。这一思想是对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的延续。依据最密切联系理论制定出来的冲突规范,一般是一种具有弹性的或者说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冲突规范,从而避免了传统的冲突规范的僵硬性和机械性,增加了法律选择的弹性和灵活性,后来成为了1971年《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的思想基础,并在各国国内立法,国内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中得到广泛的采用。
3:法院应该适用中国法。《合同法》126条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排除适用。4:有管辖权,涉外合同的管辖权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当事人选择,无选择,最密切联系和特征性履行原则。
5:(1)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跨国或涉外的商事争议的仲裁,有时候也称为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涉外仲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被认为是仲裁的基石,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因为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又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2)我国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
第一:我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败诉方不能自动履行判决,胜诉方可以向败诉方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外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了。
6 甲公司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异议成立,但是其异议的理由不正确。涉外经贸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正义,也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表明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合作经营企业纠纷的情况下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并不排除当事人在有关事项上选择仲裁来解决争议。本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的主要理由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1)美国法院能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是不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的。。
7 识别是。。。。
本案中,适用波兰法律或适用法国法律将导致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选择哪个国家的法律是本案的关键。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这个案件的性质进行识别。如果将此案定性为继承类案件,则杰克夫人的请求没有依据,因为,根据法国冲突法,不动产的继承依据物质所在地法即法国法律。如果将此案定性为婚姻财产纠纷,则杰克夫人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为根据法国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