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伊拉克战争之自卫权行使条件分析
人文学院法2班蔡文洁 200920812132
自卫权是一项国家的基本权利,自卫权的行使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其遭到武力攻击时的对外反映,是一种合法的交战行为。
国家自卫权是一种权利,它的行使要受到几个条件的限制,即受到武力攻击,并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采取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自卫措施,并于事后向安理会报告。虽有“根据联合国宪章,一个国家在进行自卫时可以不需要获得安理会的决议而对其他国家采取行动。”的这样一种说法,但是自卫权的行使还是必须要在一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先斩后奏”是一种无奈的、紧急的行为,而不应该成为一个人甚至一个国家逃脱责任、追求自身利益的借口。
2003年3月20日至2010年8月,伊拉克战争共历时7年零5个月。这场打着帮助伊拉克人民建立自治国家和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口号的在大多数人民开来是单纯的为了美国国家利益的战争,不仅没有为伊拉克人民带来美国所谓的“自治”,更重要的是,在战争结束两年后,甚至是萨达姆的被捕也没有确定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事实。
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我们都有必要质疑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及国际习惯法,受到武力攻击是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前提。然而,何谓武力攻击?《联合国宪章》第51条并没有明确武力攻击的定义,也没有界定武力攻击的范围,也就是说武力攻击的内涵并不明确。但是很明显,使用武力不等于武力攻击。
根据《奥本海国际法》,“根据国际习惯,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义务在另一个国家采取有损于它的合法权益的行动时保持消极。如果当一个国家遭受攻击,他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以防卫自己不受攻击,击退进攻者并将进攻者赶出国境。”
一般来说,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家武力自卫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受到武力攻击
自卫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
行使自卫权的程度:必要性和相称性
向安理会报告实施自卫的措施
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借口是萨达姆政权和基地组织有关系,还有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是,只要我们深入的分析一下就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美国的借口看似合情合理,但是首先,美国并没有遭到武力攻击。伊拉克确实曾经发动了对科威特的侵略战争,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伊拉克将会对美国这一迄今为止的超级大国进行武力攻击。其次,在海湾战争中,是美国首先使用了高科技的武器而使用的主体并非是伊拉克,但是美国以此为借口就对伊拉克发动了战争,并且在7年的时间里,不断有美军虐待伊人民的新闻,这大大超过了国家行使自卫权的必要程度。
不论是从主动防卫还是被动的自卫方面来说,美国无疑是伊拉克战争的主宰者,并且美国看到了《联合国宪章》的漏洞,无视联合国对于不通过美国开战的决议,美国绕开联合国直接发动战争。也就是说这次战争是不合法的。这场以
“自卫”为名的战争实则是“侵略”的蔓延。
相对于美国的强势来说,伊拉克则必定属于弱势的一方。我们暂且不论伊拉克当时的统治者萨达姆究竟有没有与基地组织有联系,也不论伊拉克究竟有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说在遭到美国武力攻击的前提下,与美军开战是确实属于国家自卫,但是,美伊战争持续了7年之久,难道伊拉克就没有向联合国“求救”?还是联合国迫于美国的压力对美伊战争“视而不见”?这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对于国家行使自卫权条件的坚持是我该追求的。《联合国宪章》不是大国之间确定本国利益的一纸文书,而是全世界都要遵守的国际约定。不论是超级大国,还是落后的小国,都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参考文献:
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王铁崖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余民才:《自卫权适用的法律问题》载于《国际法学》2003年第5期。
刘家琛、陈致中编:《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王虎华、丁成跃编:《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