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舒师附小法律顾问制度
总则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学校聘请法律顾问适用本制度。
适用对象: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第四条基本原则: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一)基础服务内容
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为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3、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4、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三)其他特色服务
1、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3、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定项法律宣讲;
4、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1、帮助学校办理转制,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2、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3、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4、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5、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6、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第六条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舒师附小法律咨询制度
 
1、对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要主动通过向市司法局、法制办等政府法制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咨询、请教,做到手勤(写)、嘴勤(问)、腿勤(上门)。
2、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汇报。
3、加强与司法部门的经常性联系,注意加强与律师界的交流、沟通,随时掌握学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动态。
。为涉及到学校法律的有关内容,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决定的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要进行法律咨询,对准备实施的具体事务,就其相关手续等事项也必须经过法律咨询,认可后实行;对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按照法律咨询部门提出的指导建议进行修正,对无法修正的议案或项目,则实行法律咨询“一票否决”。
舒师附小重大决策的法律咨询审查制度
为了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校长负责制,确保学校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问题的界定:
(1)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2)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3)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用;校级干部的任前公示;
(4)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5)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大额经费支出,大件物品采购,基建项目招标,招待费的使用;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
(10)根据规定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
(一)校务会;
1. 校务会成员:学校正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和工会主席等;
2. 校务会主持:校长;
3. 校务会决策: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策。提出议案交教代会审议。如有意见严重分歧,学校党组织或工会有责任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或部门反映情况。
4、法律咨询:对校务会的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二)教代会
1、 教代会成员:按教代会规程产生代表。
2、 教代会主持:工会主席
3、 教代会决策:按照舒城县教育系统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办法规定执行。
4、对教代会的决策在其正式公布前,必须向司法所咨询决策的合法性。
三、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