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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争夺裁判规范指引.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1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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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公司控制权争夺裁判规范指引
XXX律师
公司的控制权与股东是否控股没有必然关系,大股东未必就能实际控制公司,小股东一样有可能控制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方面的实务经验,股东是否掌握法定代表人、是否掌握公章、特定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等,都足以影响股东能否实际控制公司。不同股东因掌握不同的公司意志代表工具,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导致商事案件中涉及因公司内部权力争斗而引发的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不断增多,该争议不仅涉及程序问题,更影响到实体处理。
本文就实践当中出现的股东之间关于公司控制权争夺所涉及的裁判规范,予以归纳。
多枚公章所代表的公司意志相互冲突,该如何认定?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认为:
通常情况下,公司仅使用一枚公章,且须在工商部门备案,但有些公司实际上使用两枚或两枚以上公章。“章章争夺”表现为不同利益股东或高管分别持不同的公章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现象。审理中出现“章章冲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二是两枚或两枚以上均未在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
“章章争夺”情形下的公章是否能够代表公司,认定的关键是审查公章的授权有效性问题。具体可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工商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冲突情况下,在无新的有效决议作出相反证明时,备案公章视为公司授权;二是未经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情况下,需有公司有效授权证据作为认定依据。理由主要是:1、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管理制度的规范,故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时,前者具有公示效力,当然认定代表公司意志。2、“章章争夺”毕竟是公司内部冲突的一种体现,需考虑公司意思自治。因此,公司内部产生新的有效决议,明确何枚公章具备授权效力的,以公司有效决议认可的公章作为认定依据。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矛盾情况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原则。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认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会选任产生后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人人争夺”的情形是指发生原法定代表人不认可股东会决议且未配合办理移交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办理工商变更,以致工商登记与股东会选任的不同法定代表人同时存在,并产生公司代表权争议。
在发生“人人冲突”的情况下,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决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理由主要是:1、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公司内部人事关系的变化,应遵从公司内部自治原则,只要公司内部形成了有效的变更决议,就应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律效力,新选任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2、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要受到商事登记制度的规范,但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目的是向社会公示公司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属于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因此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即使工商登记未变更,不影响公司内部变更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确定。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4):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
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