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监管、审批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局党组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全局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组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基层党组书记、支部书记对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纪检组、监察室在局党组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局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系统实际,制定和完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执法、认证、检测检验、审批等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