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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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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2/13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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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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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规定“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的面积标准,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即“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实际使用面积核定,差额不补;
      。一户农民有多处房基地的,应合并计算。未超过标准的,可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但四邻无争议,且在规定使用标准以内的,按使用现状确定;
      、空闲地、无建筑物的空闲宅基地均属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确定给个人使用权,胡同、巷道均属集体所有的公共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