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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gs758698 2015/5/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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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七节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概述 (一)引言:徐延格诉肯德基案 (二)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单位通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方式。 派遣劳动最主要的特质为「雇用」与「使用」之分离。
(三)法律关系 ,与派遣劳工签订包含劳务派遣条款之劳动契约; ; ,并接受要派机构之指挥监督; (要派机构处)提供劳务给付,且接受要派机构之指挥监督,然而派遣劳工法律上真正的雇主仍为派遣机构。(第58条)
法律关系示意图:
派遣机构
(用人单位)
派遣劳工
(劳动者)
要派单位
(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
派遣合同






附:劳务派遣制度的产生背景 (1)培养核心劳动者,简单利用边缘劳动者,以降低管理成本,强化内部竞争,激活灵活用人机制,提升竞争力; (2)合理规避用工风险。 (自愿选择型派遣劳动、非自愿选择型) (?)
(四)类型 (1)「经常雇用型」派遣劳动,系指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所订定之派遣契约为继续性、不定期契约,即便派遣劳工于等待派遣命令之期间,或是派遣期间终了后,或因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间的要派契约因故被解除等等因素影响下,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间之派遣契约仍不因之而消灭。
(2)「登录型」派遣劳动之派遣劳工,仅于当派遣机构欲将其派遣至要派机构处服劳务时,双方始订定派遣契约,此时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间始具有劳动契约关系。一旦派遣契约期间届满,或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间的要派契约因故被解除时,派遣劳工与派遣机构间的劳动契约关系乃随之终止,于是派遣劳工又回复到原登录时之状态。
(3)区分之意义 相较于「经常雇用型」派遣劳动,「登录型」派遣劳动更具有雇用不安定之问题,从而,对于「登录型」派遣劳动,在法律的规制上实应采取更为严格之限制规范。 我国仅认可经常雇佣型劳务派遣。58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分类意义:自我派遣之禁止 (1)第67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条例》第28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分类意义:再派遣之禁止 62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五)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1)概念:人事代理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 (2)本质:人事代理实质上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着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3)与劳务派遣的关系 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都涉及第三方,而且第三方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 第一,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 第二,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 第三,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调整。 第四,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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