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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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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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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
引言
第一章总则第1~6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7~13条
第三章工伤认定第14~20条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21~29条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30~45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46~55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56~63条
第八章附则第64~67条
大纲(八章,共六十七条)
一、引言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多年工伤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引言新《条例》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二、新《条例》的六大特点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做了24处明显改动(不含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
二、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三、工伤认定程序有所简化;
四、工伤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六、加大强制力度,保护职工权益。
第一章总则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解评】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