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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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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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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可研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报批稿)(终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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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P DL/Txxxx-200x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报批稿)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总论
电力系统
厂址条件
工程技术方案
总体方案选择
全厂总体规划及厂区总平面布置
反应堆系统及设备
汽轮发电机组系统及设备
电气部分
仪表与控制部分
实物保护部分
供排水系统及水工建(构)筑物
化学部分
消防部分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辅助及附属系统部分
主厂房布置
建筑结构部分
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厂址安全评价
水土保持
职业安全
职业病危害
资源利用
节能分析
经济影响分析
社会影响分析
工程建设管理
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
结论和建议
5 报告附图
6 报告支持性文件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可行性研究报告卷册划分原则和要求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安排,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制定《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
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本标准在今后执行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开展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工作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朱京兴、戴联筠、李武全、卢宏田、杨建祥、魏桓、张力、胡勇、王宁、任德刚、张琳、傅耀宗、杜建军、胡双跃、张胜利、赵侠、赵博、刘承新、张来平、郎瑞峰、丁燕、谭广萍、奚绍黄。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年)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HAF-J0067)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NEPA-RG1)
总则
为了规范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报告内容深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报告编制和审查的重要依据。
核电厂新建、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核电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
核电厂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的方案。
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专题研究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工作单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按核安全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