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民事非争议案件 第一节特别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于选举权、被选举权资格的认定,是否被列入选民名单有意见的,可以向选区的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在选举前5日内向法院起诉。任何公民,只有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对公民的选民名单有意见,都可以作为起诉人依法提起诉讼。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去向不明,持续时间满二年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
1、实质要件(1)该公民有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持续满二年。
2、形式要件(1)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须提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审理程序1、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书面申请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2、公告期为3个月,从发出公告之次日起算。
3、公告期间届满查明该公民确切下落的,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4、公告期间届满无法查明该公民确切下落的,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三)失踪人的财产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
(四)失踪人重新出现宣告判决之后,如果该公民重新出现,下落不明的事实已经不复存在。经该公民或其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失踪判决的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动死亡。公民因法律上规定的原因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确认宣告死亡的事实存在,作出判决,从法律上推定该公民死亡。
1、实质要件(1)必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需要满法定期间或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1)下落不明满4年,即从该公民失去音讯之次日起持续时间届满4年的。